內容來自hexun新聞

安徽省高院發佈知識產權十大案例房貸台中南區房貸

土信貸彰化二水土信貸信貸借貸中安在線訊 4月24日下午,安徽省高院發佈瞭《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通報瞭安徽省法院近年來知識產權審判的總體情況,並公佈瞭十大典型案例。據瞭解,2013年,安徽省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487件。其中,新收著作權案件355件、商標案件854件,、專利案件175件、技術合同案件49件、植物新品種案件19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35件。據安徽省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許徽介紹,安徽省法院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工作呈現三大特點:案件數量增長,司法保護需求日益旺盛。重大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案件處理難度加大。案件審判質量提升,一審服判息訴率較去年上升5.3%,二審發回、改判率由去年的8.7%降至4%,再審案件數由去年的18件降為2件。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日益凸顯,市場行為得到有效規制。(記者黃娜娜)附:2013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一: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訴福建超大現代種業有限公司、合肥科源農業科學研究所確認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無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系雜交水稻1892S品種權人,合肥科源農科所利用不育系1892S作為母本與父本R996進行配組試驗,培育出“兩優996”雜交中稻新品種。福建超大農業集團系國臺辦指定對臺農產品(000061,股吧)采購重點企業,與臺灣農業界合作緊密,其下屬福建超大種業公司,主要從事農作物種子科研、生產、加工及銷售。2011年3月22日,合肥科源農科所與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簽訂《兩系雜交中稻“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並已實際履行。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認為,合肥科源農科所未經其許可,擅自與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簽訂“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且福建超大種業公司在明知該品種母本1892S的品種權屬於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所有的情況下,仍與合肥科源農科所簽訂“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2012年3月,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確認《兩系雜交中稻“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無效訴訟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訴訟。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合肥科源農科所選育配組的“兩優996”新組合使用瞭不育系1892S作為母本,1892S的品種權人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對雜交水稻兩系新組合“兩優996”享有共有權利。合肥科源農科所與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簽訂的《兩系雜交中稻“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未取得共有人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的授權和許可,是對“兩優996”的無權處分行為,且福建超大種業公司亦非善意取得,依法應認定該合同無效。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為商業目的生產和銷售“兩優996”雜交水稻新品種的行為侵犯瞭該品種母本1892S品種權人的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該院就上述兩案分別作出判決。即:(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號案判決合肥科源農科所與福建超大種業公司訂立的《兩系雜交水稻“兩優996”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無效。(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1號案判決福建超大種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侵犯“1892S”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兩優996”;賠償安徽農科院水稻研究所經濟損失8萬元。福建超大種業公司不服上述兩案的一審判決,分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通過咨詢專傢等方式,認真查明案件事實,並積極爭取國臺辦、省臺辦和當事人上級主管單位的支持、配合,全方位、多渠道地開展調解工作,最終促成當事人之間簽訂《合作協議書》,共同成立註冊資本1500萬元的合資公司,共同開發涉案水稻新品種“兩優996”,一攬子解決瞭涉案所有紛爭,福建超大種業公司隨後申請撤回對該兩案的上訴。案例二:梁某某、盧某某訴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安徽采蝶軒集團公司系我省民營企業,占據著合肥糕點市場的龍頭地位,在省內擁有近200傢門店。中山市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系在廣東省中山市註冊的生產中西式糕點食品的企業。2012年9月,中山“采蝶軒”對外發佈消息稱:合肥“采蝶軒”在食品宣傳資料及外包裝上使用瞭該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采蝶軒”文字及蝶形圖案,構成對其企業字號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采蝶軒”文字及蝶形圖案註冊商標權人梁某某、盧某某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安徽采蝶軒集團公司、合肥采蝶軒服務公司、巴莉甜甜食品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項基本原則。安徽采蝶軒集團公司對“采蝶軒”標識具有在先使用的權利,安徽采蝶軒集團公司、合肥采蝶軒服務公司將“采蝶軒”註冊為企業字號並在經營中使用與“采蝶軒”有關的商業標識,主觀上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標及商譽的意圖,客觀上也沒有造成消費者對合肥“采蝶軒”與梁某某、盧某某經營的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的事實。梁某某、盧某某與作為法人的安徽采蝶軒集團公司、合肥采蝶軒服務公司之間並不具有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關系,並不存在特定、具體的競爭關系,故梁某某、盧某某不符合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主體要件。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梁某某、盧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例三:中國宣紙集團公司訴宣城市烏溪宣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國宣紙集團公司位於安徽省涇縣烏溪鄉,於1992年在原涇縣宣紙廠的基礎上成立,是我國規模最大的宣紙生產企業,擁有“紅星牌”及圖形註冊商標和“紅星”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公司自組建以來,先後獲得“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宣紙制作技藝)”、“中華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原產地稀缺保護品”、“國傢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國傢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等一系列榮譽,“紅星牌”宣紙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並被命名為首批國傢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等。2012年2月28日,馬某某以一人有限責公司形式成立宣城市烏溪宣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安徽烏溪紅星牌”4種宣紙產品,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識有“烏溪紅星”、“安徽烏溪紅星牌”字樣及圖形,並標註“馳名品牌”和“中國宣紙—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字樣等。中國宣紙集團公司以烏溪宣紙公司、馬某某及經銷商時某某的行為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烏溪宣紙公司、馬某某、時某某停止侵權、登報道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支出5764元。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烏溪宣紙公司未經中國宣紙集團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中國宣紙集團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瞭中國宣紙集團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民事責任,馬某某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時某某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故其應停止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院判決烏溪宣紙公司、時某某停止侵權行為;烏溪宣紙公司、馬某某連帶賠償中國宣紙集團公司經濟損失80564元;駁回中國宣紙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烏溪宣紙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即:烏溪宣紙公司、馬某某停止生產銷售“烏溪紅星”牌宣紙產品,並將其與“烏溪紅星”有關的商標、外觀設計專利無償轉讓給中國宣紙集團公司,中國宣紙集團公司放棄對馬某某提起其他相關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案例四:LV訴袁某某、安徽太陽城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太陽城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路易威登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是世界頂級奢侈品“LV”皮具的制造商,其在中國註冊有“LV”系列商標。2011年11月,路易威登馬利蒂在宿州路的太陽城新世界二樓袁某某經營的商鋪購買到假冒“LV”註冊商標的女包,並於2012年2月6日向太陽城百貨公司和太陽城物業公司發出關於要求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警告函。2012年3月,路易威登馬利蒂再次從袁某某經營的商鋪購買到假冒“LV”註冊商標的女包後,遂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袁某某、太陽城百貨公司、太陽城物業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37255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路易威登馬利蒂系涉案“LV”系列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對該系列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受我國法律保護。袁某某銷售涉案“LV”皮包商品,既未經合法授權,也沒有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太陽城百貨公司作為商場管理者,明知商場內存在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為袁某某的侵權行為提供瞭便利條件,應對袁某某造成的侵權後果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太陽城物業公司不是太陽城商場的經營管理者,其行為並不構成侵權。據此判決:袁某某、太陽城百貨公司停止侵權、連帶賠償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3萬元;駁回路易威登馬利蒂其他訴訟請求。案例五:上海鑫曜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弗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訴麥格納驅動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2012年11月5日,麥格納公司向鑫曜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發送律師函稱:你公司和代理商正在分發的宣傳冊,以試圖銷售貴方知曉的受美國、中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專利法保護的麥格納產品。貴方應立即停止宣傳銷售未經麥格納公司明確許可在中國和中國臺灣地區使用的產品,若未遵循此律師函要求,自負產生的一切法律及商業後果,請對上述函告內容予以回復。2012年12月10日,沃弗公司總經理沙華平通過電子郵件向麥格納公司副總裁約翰·埃弗哈特和馬克·R·溫特勞佈律師回函稱:如果貴司認為我司銷售MAC-D型磁力驅動器的產品侵犯瞭貴司專利,可以起訴我們,不應該在未告知我們的產品侵犯貴司專利的情況下直接聯系我們的客戶。麥格納公司向鑫曜公司等發出侵犯其專利權的警告後,利害關系人沃弗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麥格納公司副總裁約翰·埃弗哈特先生和馬克·R·溫特勞佈律師回函催促其行使訴權,但在合理的期限內,麥格納公司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訴訟。鑒此,鑫曜公司和沃弗公司遂於2013年3月20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侵害麥格納公司名稱為“可調節磁耦合器”發明專利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確認不侵犯專利權之訴,依法應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涉案產品的樣品,並由人民法院對該樣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進行比對。鑫曜公司、沃弗公司提供的產品實物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不構成相同或者等同,故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鑫曜公司、沃弗公司制售的涉案MAC-DH320型永磁調速器產品結構采用瞭馬格納福斯公司在當初專利申請過程中放棄的技術方案,對於放棄的技術方案,不特定人可以無償使用而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根據禁止反悔原則,麥格納公司不能將涉案專利申請人在專利授權過程放棄的技術方案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鑫曜公司、沃弗公司制造、銷售“MAC-DH320型號的麥福斯永磁調速器”產品不侵犯麥格納公司名稱為“可調節磁耦合器”發明專利權。案例六:北京雄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安徽新徽動網絡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考試吧”網站系由北京雄鷹公司自2005年開始運營,經過多年經營和宣傳,該網站已在教育信息網絡服務領域獲得瞭較高的知名度。新徽動傳媒公司於2012年開始經營www.kaoshiba.com網站,與北京雄鷹公司從事同類服務。北京雄鷹公司認為,新徽動傳媒公司開通名為“考試吧”的同名網站,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務類別和內容,且以“考試吧”為名稱開通瞭用以宣傳網站及公司的微信公共賬號,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新徽動傳媒公司停止使用“考試吧”網站名稱;停止在微信服務上使用“考試吧”的名稱;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10500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北京雄鷹公司早在2005年就已開始經營“考試吧”網站,經過多年的經營和宣傳,“考試吧”網站在相關考生以及其他相關經營者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服務。將“考試吧”作為一個整體使用在考試信息服務的網站上是北京雄鷹公司的獨創,由此產生瞭識別功能,能夠將其網站區別於其他提供同類服務的網站,故“考試吧”名稱具有特有性,應當受到保護。新徽動傳媒公司使用與北京雄鷹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相同的網站名稱從事同類業務,主觀上有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容易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至於新徽動傳媒公司在微信上使用“考試吧”名稱的行為,屬於其經營網站服務業務的延伸,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新徽動傳媒公司停止在其運營網站以及微信服務上使用與“考試吧”相同的名稱;賠償北京雄鷹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駁回北京雄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例七:曹某某訴合肥合晚傳媒有限公司、合肥在線、《戀愛婚姻傢庭》雜志社等單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08年8月21日,曹某某在新浪網上以夏季紫羅蘭的網名開通博客,至今總點擊量逾五千萬次,2009年—2011年,曹某某獲得新浪博客回饋博主最具貢獻獎、年度新浪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寫手等榮譽,被新浪網認證為新浪女性情感專欄知名博主。合晚傳媒公司、合肥在線、《戀愛婚姻傢庭》雜志社等8個單位的網站未經曹某某許可,擅自轉載其博客中的原創文章,將內容標題加以修改,且在網站頁面中上傳廣告牟取利益。曹某某遂於2013年2月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分別提起29起侵害著作權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9萬元。案經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主持各方當事人調解,在立案後的一個月內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並對今後的用稿方式亦達成合作意向,使該29起系列案件均得以圓滿解決。隨後,曹某某申請撤回起訴,該院裁定予以準許。案例八: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百視通(600637,股吧)電視傳媒有限公司寬帶“ITV”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防務新觀察》系中央電視臺制作的一檔戰略談話類節目。央視國際網絡公司系經中央電視臺授權,取得央視所拍攝或制作節目的著作權。而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在其ITV產品上提供《防務新觀察》節目的在線視頻點播業務,上海百事通公司則向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提供瞭涉案節目的來源。央視國際網絡公司認為,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上海百事通公司的行為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上海百視通公司斷開其ITV電視服務中關於《防務新觀察》節目的全部鏈接,刪除、屏蔽ITV電視服務中《防務新觀察》節目;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48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案經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多次組織各方調解,最終促成三方當事人就數字電視“回看”業務達成合作意向協議,央視國際網絡公司撤回起訴,ITV用戶仍可以通過點播收看央視相關電視節目。據此,該院對央視國際網絡公司撤回起訴的申請,裁定予以準許。案例九: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合肥華夏葡萄酒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糧集團公司系大型國有企業,擁有“長城”文字、“長城圖形”、“華夏”文字等系列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中糧集團公司發現合肥華夏公司生產、銷售的“長城解百納葡萄露酒1996”的瓶貼上使用“長域”字樣及“長城圖形”,且合肥華夏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華夏”、“HUA XIA”文字,中糧集團公司以合肥華夏公司侵害其“長城”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遂訴至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合肥華夏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停止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華夏”、“HUA XIA”字樣;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合肥華夏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涉案葡萄酒產品上使用的“長域”文字及長城圖案,與中糧集團公司的“長城”及“長城圖形”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且“長城”系列商標已在葡萄酒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合肥華夏公司的行為侵害瞭中糧集團公司“長城”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合肥華夏公司註冊成立在先,中糧集團公司的“華夏”商標註冊在後,合肥華夏公司的企業名稱是經合法程序獲得,其在先權利依法也應受到保護。鑒於合肥華夏公司在涉案葡萄酒瓶貼上註明“合肥華夏葡萄酒業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並未將“華夏”字號突出使用,故合肥華夏公司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行為,既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合肥華夏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中糧集團公司“長城”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中糧集團公司經濟損失7萬元;駁回中糧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案例十:尤某某、宋某某、馬某某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2011年—2012年,被告人尤某某在其租住的金域名城小區房屋內創辦“中國特色美食創業網”。尤某某將從互聯網收集到的各類美食制作的電子文檔資料、視頻母盤提供給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按照尤某某的要求,幫助尤某某復制各類盜版教學光盤、外包裝等價值人民幣160539元,折合復制光盤約70000餘張,從中獲利20000餘元。期間,宋某某除自己復制外,又將尤某某提供的各類侵權電子文檔資料、視頻母盤,交與被告人馬某某復制各類盜版美食小吃制作教學光盤8000張,價值人民幣6400元,馬某某從中獲利800元。尤某某利用“中國特色美食創業網”和以快遞公司代收貨款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銷售各類盜版美食小吃制作教學光盤,非法經營額達1548790元,尤某某從中獲利204246.17元。經安徽省版權局鑒定及著作權人證實尤某某銷售的光盤屬於未經授權的侵權音像制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尤某某、宋某某、馬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追繳被告人尤某某、宋某某、馬某某違法所得225046.17元。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4-24/164238425.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雅輝網路好物日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